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 請 人 吳美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沒有委任律師或為有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聲請人迄未委任律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雖於114年12月8日具狀表示不服上開補正裁定,惟該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裁定,無准許不服的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無從據此補正前述的程式欠缺,併予說明。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楊 坤 樵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