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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7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字第272號聲 請 人 胡馨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中西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99號),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選任陳韋樵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99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以113年度聲字第683號裁定選任林怡伶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於114年3月7日具狀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意旨略以:伊頻頻去電林律師事務所,皆不曾接聽,等待迄今仍無林律師任何來電通話等回訊,顯然沒有意願接案,為不再拖延本案審理致使聲請人生存權被剝奪過久,爰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等語。本院原選任訴訟代理人林怡伶律師亦於114年3月19日具行政陳述意見狀表示同意解任。按聲請人既與原選任訴訟代理人林怡伶律師間已無信任關係存在,自難期待其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訴訟委任關係。爰參酌聲請人114年3月7日聲請狀之聲請意旨,依本院「行政訴訟強制代理律師名冊」,改選任臺南律師公會陳韋樵律師(住址:○○市○○區○○街00號,電話:00-0000000)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高 愈 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