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字第290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間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而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而所謂無資力,是指生活窘迫,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而言。
二、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35號裁定聲請再審(案列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而,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使本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而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也沒有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理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的情形,有該基金會民國114年4月1日法扶總字第1140000910號函附在卷內可證。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張 國 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