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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4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字第440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十六庭等間抗告事件(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而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是指生活窘迫,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身有中風後遺症,無工作及收入,其至今靠身心障礙每月補助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配偶給予及節約生活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聲請人欠缺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1,000元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會民國114年5月21日法扶總字第1140001088號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