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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1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字第412號聲 請 人 莫怡萍上列聲請人因抗告人洪錦坤與相對人法務部秘書處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98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聲請參加訴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