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字第522號聲 請 人 周方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限制出境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限制出境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12年度訴字第1376號判決相對人勝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字第422號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茲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以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林 秀 圓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