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3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字第531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12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