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字第817號聲 請 人 涂恩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