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王佩泓被 告 林長安上列當事人間刑事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略謂: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處長林長安未依法組織澎湖縣公立國中小學校及五鄉一市公立幼稚園之考績委員會、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並偽造文書及會議紀錄構陷澎湖縣公立國中小學校及五鄉一市公立幼稚園適任教師,故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違法等語。經核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性質上屬行政訴訟,而被告所在地為澎湖縣,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欣 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