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上字第259號上 訴 人 吳○謙
吳○夏共 同法定代理人 吳○儒
張○婷上 訴 人 吳○軒法定代理人 吳○宸
楊○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 律師
柯德維 律師張宇程 律師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白心如
紀忠緯陳郁涵 律師
參 加 人 君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玉鳳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25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漏載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郁涵律師、白心如、紀忠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梁 哲 瑋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