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上字第 20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上字第207號上 訴 人 Desu Naveenkumar Reddy(中文名:戴恕,印度籍

)上 訴 人 元佳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賢文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何育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所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上訴,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又依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31日就合併辯論、合併裁判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4年度訴字第30號、104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述規定,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但上訴人向原審繳納合計12,000元上訴裁判費,有原審115年4月2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本院卷內可證。上訴人溢繳6,000元裁判費,依上述規定應予返還,為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張 國 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