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上字第238號上 訴 人 蘇翁麗子訴訟代理人 蘇敏雄 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陳慧綺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對於同一確定終局判決,基於相同之法規範基礎,主張數個相異之具體再審事由者,即屬複數之訴訟標的。
二、經查,上訴人原係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2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3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114年度再字第32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嗣主張原確定判決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經核上訴人於本院上訴審程序始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部分,係其提起上訴後所為訴之追加,依前開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王 俊 雄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