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抗字第109號抗 告 人 於東鯤(被選定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如有前述程式上的欠缺,而屬於可補正的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原審於民國115年3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經於115年3月26日送達;而抗告人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經於115年6月11日寄存送達,則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參照),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內足以證明。至今抗告人仍然沒有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家 賢法官 張 國 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