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抗字第112號抗 告 人 游焜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停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向本院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6日送達;又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然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5年7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洪 慕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