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30號聲 請 人 鄭進宅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114年度再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再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5年2月5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5,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