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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46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再字第463號聲 請 人 鄭進宅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30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5年4月17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5,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彭 康 凡法官 鍾 啟 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