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再字第487號聲 請 人 何啓𣜯(即何啟應等之被選定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間印花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及115年6月2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羅 月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