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字第245號聲 請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補充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補正裁定於民國115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彭 康 凡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