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林怡博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56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70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5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溢收情事,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李 君 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