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黃贊祐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向本院提起之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未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指定管轄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雖另具狀表示不服前開補正裁定,惟該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洪 慕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