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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4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字第444號聲 請 人 吳美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等間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9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如有前述程式上的欠缺,而屬於可補正的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楊坤樵、李明益法官迴避部分,因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經於民國115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以佐證。至今聲請人仍然沒有補正,此由聲請人於收受本院上述補正裁定後,仍於115年6月15日具狀表示不服可供證明,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聲請本院其他法官迴避部分,則另行處理。另聲請人收受本院上述補正裁定後,雖再具狀表示不服,但因該補正裁定是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可以單獨對上述補正裁定表示不服。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無從以此補正前述程式上的欠缺,附此敘明。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林 麗 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