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字第459號聲 請 人 吳美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等間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42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梁哲瑋法官迴避,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雖另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惟該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而其所為其他聲請亦失所依附,是聲請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請法官迴避上開程式之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林 秀 圓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