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字第438號聲 請 人 吳美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等間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52號),並聲請法官迴避,關於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請迴避,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楊坤樵、李明益法官迴避部分,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聲請本院其他法官迴避部分,則另行處理。聲請人雖另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因該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林 麗 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