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字第439號聲 請 人 吳美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等間再審事件(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8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梁哲瑋法官迴避部分,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聲請本院其他法官迴避部分,則另行處理。聲請人雖於115年6月15日另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惟該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欣 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