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鄭啟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115年度抗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聲請人未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傳送之電子文件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林 秀 圓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