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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簡字第 16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六八七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郭芳煜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右原告因給付工資墊償基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記載被告鑫成工程有限公司確實營業所,及其代表人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楊 莉 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

裁判日期:200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