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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訴訟代理人 庚○○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戊○○

丁○○己○○右聲請人對於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三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以其「無碳刷直流風扇之改良」係令霍爾元件之輸出端連接第一電晶體(TR)之基極,該第一TR之集極與風扇之一組線圈連接,經電阻連接至第二TR之基極,第二TR之集極與風扇之另一組線圈連接,其特徵在於兩TR任一者之集極連接一方波產生器,方波產生電路由一限流電阻連接至第三TR之基極而構成等情,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具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之第00000000號「無碳刷式直流風扇結構改良」及第00000000號「無刷直流風扇之保護裝置」等新型專利案之專利公告影本,暨西元一九九七年六月六刷之電子學原理(上)一書,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智專(八)○四○二○字第一一九一九五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由被告及第三人陳述意見,該第三人並於同年五月八日向本院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該第三人參加訴訟之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法 官 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