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原 告 優奇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德誠食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董事)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右聲請人對於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撤銷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德誠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前手堅岱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以「美廚及圖A1 Mei Tru」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類之牛排醬、沙茶醬、咖哩沙茶醬、香菇醬、芝麻醬、沙拉醬、調味醬商品,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作為其註冊第五五三九三八號「美廚及圖」商標之聯合商標,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七二二九六九號聯合商標,其後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公告移轉登記商標專用權予原告。嗣第三人即參加人德誠食品有限公司以該註冊聯合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申請撤銷,經被告審查,以八十八年六月三日中台處字第八八○○五九號商標撤銷處分書為註冊第七二二九六九號「美廚及圖A1 Mei Tru」聯合商標專用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該第三人並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德誠食品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該第三人參加訴訟之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