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137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原 告 帛帥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連燦煌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訴訟代理人 戊○○被告參加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右原告與被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參加人鄭於八十五年十月八日以「玩具置物架聯合㈠」之形狀,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式樣專利,作為其第00000000號「玩具置物架」新式樣專利之聯合新式樣,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聯合㈠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件申請前已有近似之新式樣見於刊物,不具新穎性,有違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等語,檢具西元一九九五年十月號之TAIWAN TOYS BUY--ERS' GUIDE 雜誌,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智專三㈠○三○○八字第○八九八九○○○四六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向經濟部、行政院提起訴願、再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金本法 官 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永昌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