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 表 人 林能白(主任委員)右原告因確認調解無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彰化縣政府間就「役政大樓後備軍人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履約爭議,所成立之調解內容無效一案,原告未提出其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及其於起訴前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被告機關不為確答之證明。
三、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