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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21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瀚北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前手吳俊東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其「自行車輪框構造改良」係將其輪框底端設呈平直面而漸序往上展現出一弧形之尖體結構等情,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定後,發給新型第八九一七七號專利證書。旋吳俊東申准將本案專利權讓與原告。嗣參加人以本案有違核准專利當時專利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檢附西元一九九一年出版之BICYCLETODAY雜誌等,對之提出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智專(九)0五0一六字第一四四一六三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遞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孟宗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