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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29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李龍騰(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裁判日期:200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