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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30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乙○○丙○○丁○○戊○○兼右五人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右六人共同 陳寬強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教育部代 表 人(部長)曾志朗訴訟代理人 庚○○

鄭文隆右當事人間因私立學校法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發生之始因,乃原告請求自行召開董事會,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核准後,因受有力人士施壓,旋於同月二十日將之撤銷,原告不服,循序請求救濟,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提起行政訴訟,由當時之行政法院(現已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受理中,尚未終結,並提出起訴狀及補充理由狀為證,其判決結果如何,對本件互有牽涉,應有參考價值,為此請裁定在該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雅香法 官 黃本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謝廉縈

裁判案由:私立學校法
裁判日期:200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