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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339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七號

原 告 范姜朝龍即巨盟土木包工業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住同右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一六三七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若逾越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行政法院(現已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五八三號著有判例。次按訴願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者,以該非管轄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為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第三項亦有明文。再按「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左列規定,申請復查:::。」及「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三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故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應依規定之程序,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稅額仍有不服時,應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得再行申請復查,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因八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被告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北區國稅法第00000000號復查決定,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向被告所屬楊梅稽徵所提出「復查申請函」申請復查,經被告以該復查之申請為提起訴願,改依訴願程序辦理,訴願機關財政部及再訴願機關行政院均以原告提起訴願已逾三十日法定不變期間,從程序上予以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原告主張其係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接獲被告所屬楊梅稽徵所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北區國稅楊梅徵第0000000號函所附稅額繳款書,依該繳款書上所載繳款日期為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至同年月十日止,原告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向被告申請復查,按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尚無違誤,詎被告誤認原告之復查申請函為提起訴願,並移請財政部依訴願程序辦理,容有誤會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屬楊梅稽徵所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北區國稅楊梅徵第0000000號函及稅額繳款書係載明:「主旨:檢送貴公司(即原告)八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款書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北區國稅法第0000000號函辦理。」等字樣,足見該所係依被告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北區國稅法第00000000號復查決定發單,究其內容僅係單純之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本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原告不服被告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北區國稅法第00000000號復查決定,自仍應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且系爭復查決定書亦載明申請人如有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字樣,原告對之再行申請復查,於法自有未合。又原告不服系爭北區國稅法第00000000號復查決定及罰鍰處分,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向被告所屬楊梅稽徵所提出「復查申請函」申請復查,經被告以該復查之申請為提起訴願,改依訴願程序辦理,惟查原告係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收受復查決定書,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一份附於原處分卷可稽,而訴願機關財政部係設址於台北市,原告則住居桃園縣,應予扣除在途期間三日,計其提起訴願之三十日不變期間,自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算,因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為春節國定假日,應延至連續假日屆滿之次日即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屆滿。然查原告遲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始向被告所屬楊梅稽徵所提出復查申請函(視為訴願),此觀復查申請函上收文戳即明,故其提起訴願已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自應不予受理,訴願、再訴願決定遞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判例及說明,並無不合,應予維持。原告對之再提起行政訴訟,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理由,自無庸審酌論究,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金本法 官 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永昌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裁判日期:200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