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允許乙○○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以「電腦鍵盤按鍵構造」向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予以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該局審查,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八七)台專(判)○四○二四字第一四四四○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經(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三二三二四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經被告重為審查,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以(八八)智專(八)○四○二○字第一三一四五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十日行準備程序(原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命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參加人亦聲請獨立參加訴訟,乃依首揭規定,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葉冠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