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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7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一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 長訴訟代理人 丙○○關 係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即參加人)代 表 人 路易斯 A.海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美商‧摩勒克斯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成(八八)智專(八)○四○二四字第一一八九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成立,不給予原告專利權,原告對此評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