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
原 告 金頻道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董事長) 甲○訴 訟 代 理 人 丁○○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市長) 馬訴 訟 代 理 人 丙○○
乙○○戊○○右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十九聞訴字第0九三九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為地區性廣告專用頻道,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一時在該系統第十一頻道播送訴外人即廣告委播人富曜製作有限公司未依化妝品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事前經主管之被告所屬衛生局核准之「莎豐超感應神奇美胸霜」、「莎豐老不了肌膚免疫素」化妝品廣告(以下簡稱系爭廣告),經被告所屬衛生局側錄審查認定系爭廣告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以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八二四四六五五六00號行政處分書,核處廣告委播人富曜製作有限公司罰鍰新台幣(以下同)肆萬元確定在案。被告乃以原告上開行為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以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府新一字第八八0四九二0九00號函處原告罰鍰五萬元。
原告不服,向行政院新聞局提起訴願,亦遭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十九聞訴字第0九三九二號決定駁回。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是否負有審查廣告已否取得核准證明文件,可否予以播送之注意義務?㈡原處分是否有違「一事不二罰之原則」?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⑴查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化妝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
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關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從條文之意旨觀之,主要係規範化妝品業者廣告申請之程序;因此,本案實際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者係託播廣告業者(即富曜製作有限公司),並非播送產品之播送業者。⑵綜觀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條文之規定,並未賦予播送業者任何化妝品查驗
審查權;因此,被告如何能期待原告專業地判別託播廣告是否與核定表相符?原告僅為一播送系統業者,並未實際參與廣告之製作,實無從為該廣告之監督管理。原託播業者既已受罰鍰之處分,被告任引原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對原告另予處罰,顯有違行政法中有關同一事件不二罰之原則。
⑶另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文明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
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要件‧‧‧。」今原告無預作審查、監督之可能,已如前述,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被告所為處分顯屬無據。
⑷綜前所述,原告所為之廣告播放行為,既非化妝品衛生管理條理規範之對象,則原處分所引原告之播放行為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亦失所附麗。
原處分顯已違法,請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等語。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⑴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廣告內容涉及依法應經各該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應先取得核准證明文件,始得播送。」,違者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立法意旨,媒體一旦播放,其行為意思表示已完成,即應負責,不待其因果行為發生,合先述明。系爭廣告經被告所屬衛生局側錄審查認定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處託播廠商在案,被告據以認定播放系爭廣告內容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違法構成要件,被告承前揭法第六十三條授權,爰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作成如上處分。
⑵「有線廣播電視法」係規範有線廣播電視業者之法律,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准用之,前揭「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廣告內容涉及依法應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應先取得核准證明文件,始得播送。」,復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者,對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即一經傳播,媒體即須負責,不待因果行為發生即可處罰。系爭廣告經被告衛生局認定違法確定,已符合前揭「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分構成要件,且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亦規定:「化妝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故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於廣告播送前,應負有審查系爭廣告之責,然原告卻怠忽法律所課予之注意義務,任令該違規廣告於其系統頻道中播出,難謂無過失,自應負其法律上責任。
⑶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為化妝品業之衛生管理法規,該行業行為應受其規範
,如有違背即應受該法節制,有線廣播電視法為有線電視事業據以規範之法規,兩者分由不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本案委播人與播放之媒體屬於兩個不同違規主體,應分別受各適用之主管法律約制。原告從事有線播送系統業,自應受「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之拘束,系爭廣告乃觸犯前揭「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該法乃據以准許處分之法規,其責任歸屬當以登記之法人為對象,所辯託播廠商既經處分在案,依「一事不二罰」原則,即不得再予處罰原告之說,顯係對法律之誤解。
⑷原告所引用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為辯,查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為
行政法院,以下同)八十八年度判字第0四0四八號判決及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聞訴字第0二五二七號訴願決定:「...對於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不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系爭廣告既經被告所屬衛生局認定違法確定,且核處廣告託播廠商「富曜製作有限公司」如前述,原告未予事前審查,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違法者須負行政責任,乃符該號解釋之真義,所辯不足取。綜上所述,本案處分乃被告依法執行職務,處分程序及認事用法已盡斟酌等語。並提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八三號判決、「藥物、化妝品廣告申請核定表」樣張等影本為證。
理 由原告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為地區性廣告專用頻道,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一時在該系統第十一頻道播送廣告委播人富曜製作有限公司未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事前經主管之被告所屬衛生局核准之系爭廣告「莎豐超感應神奇美胸霜」、「莎豐老不了肌膚免疫素」化妝品廣告,經被告所屬衛生局側錄審查認定系爭廣告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條以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八二四四六五五六00號行政處分書,核處廣告委播人富曜製作有限公司罰鍰肆萬元確定在案。被告乃以原告上開行為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以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府新一字第八八0四九二0九00號函處原告罰鍰五萬元。原告不服,向行政院新聞局提起訴願,訴願決定略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既規定廣告內容涉及依法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應先取得證明文件,始得播送。被告為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未踐行有線廣播電視法所課予之義務,任令未取得證明文件之化妝品廣告於其頻道中播出,難謂無過失,自應負其法律上責任。被告以原告為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核無不合。又有線廣播電視法與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二法,其行為主體、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各不相同,無一事兩罰之問題,所訴核不足採等語,駁回訴願。茲就本件爭點分述如次:
原告是否負有審查廣告已否取得核准證明文件,可否予以播送之注意義務?
㈠按系統經營者或頻道經營者,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廣告內容涉及依法應經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應先取得核准證明文件,始得播送,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系統經營者如違反上開第四十九條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同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經查,原告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為地區性廣告專用頻道,曾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一時在該系統第十一頻道播送廣告委播人富曜製作有限公司託播之「莎豐超感應神奇美胸霜」、「莎豐老不了肌膚免疫素」化妝品廣告,系爭廣告未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事前經主管之被告所屬衛生局核准之事實,業經被告所屬衛生局側錄審查屬實之情,並為原告所不爭執。而系爭廣告之廣告委播人富曜製作有限公司亦經被告所屬衛生局以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八二四四六五五六00號行政處分書,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核處罰鍰肆萬元在案,有該行政處分書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稽。故系爭廣告有未依規定於事前取得核准證明文件之事實,堪以認定。又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巿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而系統經營者或頻道經營者,設立廣告專用頻道,其廣告內容涉及依法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應先取得核准證明文件,始得播送,亦為前述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所明定。故化妝品之廠商欲登載或宣播廣告時,其固有依法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核准證明文件之義務;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予以播送前,依法亦負有審查化妝品廣告是否已取得核准證明文件,可否予以播送之注意義務。本件原告既係經營有線電視之播送系統,設有廣告專用頻道,依法負有審查廣告已否取得核准證明文件,可否予以播送之注意義務,原告之工作人員對於本件廣告專用頻道之廣告播送內容,並非不能注意其是否已取得核准之證明文件,而決定得否播送,而其未予審查,即擅予播出,其行為即難謂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是原告主張其無故意或過失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復原告就違反禁止規定之行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罰,亦經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在案,則原告引援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指摘原處分違法,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㈡原處分是否有違「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查富曜製作有限公司係系爭廣告之廣告委播人,所違反者為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三十條核處,而原告係系統經營者,設立有廣告專用頻道,前已詳述,所違反者為有線電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罰,二者因本件所生之違章行為,構成要件均不相同,不容混淆,非同一事件,並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原告據富曜製作有限公司已受處分為由,主張原處分有「一事二罰」之違法,自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原處分依首揭規定,處原告罰鍰五萬元,認事用法,核無違誤,訴願
決定予以駁回,亦無不合,均應予維持。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法 官 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