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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停字第 10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停字第一○○號

原 告 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代 表 人 蘇正平(局長)住同右右當事人間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及原決定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指稱原告所經營之「環球電視」頻道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十五時至十六時播出之「21世紀養生水(21世紀健康新概念)」節目,有節目廣告化之情事,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之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元,並請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惟查系爭節目播出內容無非讓觀眾瞭解電解水之功效及如何選購電解水生成器,以求健康,並未特別宣傳或強調觀眾購買指定商品,一如前陣子報章雜誌及有線、無線電視所宣傳介紹有機蔬菜之栽種植和選購,且亦標榜免費索閱資料,以吃出健康,並無所謂節目廣告化之情事,被告機關多重標準,不能令人信服,爰提起行政訴訟,又為免發生損害,特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而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等情形而言。查原告聲請停止執行係被告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正廣四字第○六四四六號函所為「處罰鍰二十二萬元,並請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之行政處分,經核上開行政處分或係罰鍰處分,或命停止一定之行為,如不停止,亦發生罰鍰之效果,原告如受執行,所受之損害即能以金錢賠償或回復,並無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情事,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難予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並非確定實體上權利之訴訟程序,原告所指原處分違誤等實體事項,尚非本件程序所應審認,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陳圓圓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0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