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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簡字第 779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九○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建築鷹架工職業工會代 表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返還傷病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九○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法 官 林樹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裁判案由:返還傷病給付
裁判日期:200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