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甲○○市長)代 理 人 丙○○
丁○○相 對 人 乙○○右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收回國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九十年度聲字第十八號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收回國宅事件,雖同一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0八號裁定,認普通法院無審判權確定在案,惟本院認本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收回國宅事件屬私權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則依前揭規定本件之受理權限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孟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