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甲○○市長)代 理 人 丙○○
丁○○相 對 人 乙○○右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收回國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受理兩造間九十年度聲字第十八號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收回國宅事件,前因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茲經司法院大法官就審判權之歸屬作成釋字第五四0號解釋在案,前因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孟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