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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104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乙○○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余政憲部長)訴訟代理人 己○○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乙○○以原告親屬(女兒)之身分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乙○○為原告甲○本案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該條規定於起訴後,訴訟進行中亦得適用,本件聲請人係原告甲○(民國00年0月000日生)之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而甲○目前患有老人痴呆症合併妄想,功能退化,定向感不佳,缺乏自我照顧能力,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為憑,足見聲請人主張甲○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為無訴訟能力之人,尚非無據。又查甲○因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事件,不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駁回之審定及訴願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訴願決定,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首揭說明,核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裁判案由:農保
裁判日期:200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