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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114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戊○○專利代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

丁○○被告參加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參加人丙○○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成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八九)智專三(三)○五○二五字第○八九八九○○一三八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不成立,維持參加人發明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異議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參加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