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原 告 利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專利代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艾帝雅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艾帝雅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F-81連接器之改良」新型專利案,係原告之前手翔邦電子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二六七九三號專利證書,旋申請將該專利權讓與原告,並經被告以八十七年七月九日(八七)台專(乙)一五○三二字第一二二六二七號函准予登記在案。嗣參加人艾帝雅實業有限公司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引據八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IC卡插座端子」新型專利案;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同軸電纜接頭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同軸及/或雙軸電纜用接頭」發明專利案,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八九)智專三(二)○四○二○字第○八九八九○○一三○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九九一二號訴願決定書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