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代 表 人 萬居財(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補徵關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代 表 人 萬居財(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補徵關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