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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14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伍世文部長)右當事人間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原告對被告國防部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課予義務之訴,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向被告機關請求發給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但被告機關只發給二十萬元,為此請求補發不足之三十萬元,但遭被告機關回函拒絕。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所為之拒絕行政處分云云。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裁判案由:戰士授田憑據
裁判日期:200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