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李兆環 律師被 告 臺北縣三峽鎮公所代 表 人 丙○(鎮長)訴訟代理人 丁○○
王慶超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