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八號
原 告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程守真律師吳敬恆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文鼎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聲請人對於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允許文鼎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三人即參加人之前手郭玉霞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五月六日以其「字形及圖形之產生方法及其裝置」,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嗣郭玉霞變更發明名稱為「圖形分層產生之裝置及方法」(下稱系爭案),並修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再審查,經被告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83)台專(判)字第○四○二四字第一○四三五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為經濟部以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八三)訴字第六一九六八二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其間郭玉霞申准將系爭案申請權讓與第三人文鼎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為審查結果,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以(84)台專(判)字第○四○二四字第一三七二五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第三人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六八九號判決撤銷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乃重為審查,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以(88)智專(八)○四○二○字第一一八九五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陳述意見,該第三人並於同年十一月六日向本院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文鼎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該第三人參加訴訟之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允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