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忠盈實業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郭久鍊送達代收人 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郭久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以「高爾夫球桿銜接膠套之製造方法」向被告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八九)智專三(一)0五0一七字第0八九八九00一0九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孟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