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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210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雷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伍世文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管轄規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處理行政事務,如與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則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行政爭訟範圍。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聯勤總部三○二廠明知其已獲二防帆布及三防帆布專利權,民國六十八年間該廠與其簽約購買三防帆布後,竟另與他廠勾結將原購買專利配方三防帆布材料改名為雷向蘭HY,侵害其專利權,應給予報酬或賠償,原告一再陳情,未獲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予相當之報酬或賠償等語。經核原告起訴意旨,核屬原告與機關間私權爭執,非行政法院之權限,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雅香法 官 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裁判案由:有關專利事務
裁判日期:2001-11-12